第0817章 孙承宗的顾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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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

    大明的法律都由着崇祯皇帝朱由检一个人来规划!

    革命和改革都是围绕着这一主题。

    封建社会的人治也是因为法律的基本精神不在于人民,而仅仅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的统治次序,而弥补其不足。老百姓的得失主要取决于统治阶级的仁慈。所以封建社会人治和法治是互补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

    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要避免法律和人类社会主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如:“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

    “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所有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还应该考虑其对人民的利是否大于其对人民的害这一基本原则。如利大于害,哪怕违反了法律,也应该法外开恩,如害大于利,哪怕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该为民除害。虽然这带有某种美好的愿望,但只要明确人民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立法主体,其实它就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触犯法律,便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其教育,改良。

    崇祯皇帝朱由检所需要建立的一套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并能够使得这套法律跟现行的大明律法完成无缝连接,这本身,是相当大,也相当复杂的一个工程!

    “皇上,该歇着了。”王承恩大着胆子提醒道,他也是被徐国伟找来的!徐国伟可没有胆子提醒皇帝,只能去找王公公来。

    崇祯皇帝朱由检看了一眼窗外,已经是天色大亮!他有是一夜未眠!

    “今日就将张慧仪接过来吧。”崇祯皇帝朱由检忽然道。

    王承恩被皇帝的话,微微的惊了一下,转瞬又不得不提醒道,“还没有跟张家商量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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