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章 《明知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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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六章

    《明知论》(二)

    徐茂诚首先将否定心学和理学的唯心论做为开头。提出了“理”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而是“气”的运动规律,认为“理乃气之表”,指出“气”只有聚散、往来而没有增减、生灭,所谓有无、虚实等,都只有“气”的聚散、往来、屈伸的运动形态。

    徐茂诚进一步提出“无其器则无其道”、“尽器则道在其中”,他认为“形而上”的“道”与“形而下”的“器”所标志的一般(共同本质、普遍规律)和个别(具体事物及其特殊规律),两者是“统此一物”的两个方面,是不能分离的。

    他提出“天下惟器而已矣”的命题,肯定宇宙间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存在,任何具体事物都具有特殊本质,又具有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道者器之道”,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终无有虚悬孤致之道”。徐茂诚通过论证“道”对于“器”的依存性,得出了“据器而道存,离器而道毁”的结论,驳斥了“理在事先”、“道本器末”的观点。

    而刘浩然根据自己的唯物哲学知识对此进行注释道,气其实就是物质,世界的一切基础就是物质,并在徐茂诚的“天地之气,恒生于动而不生于静”推论出物质的状态是永恒运动,精只不过是相对的。

    而对于物质永恒运动的原因,徐茂诚将其归结为事物内部的矛盾性。“物有阴阳,而阴阳不孤行于天地之间。”刘浩然在其注释中推论出矛盾论和辩证法,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面,所以必须要有辩证的眼光去看待事物,即以对立统一的概念或范畴的形式来反映事物对象。

    确定了自己的哲学观点之后,徐茂诚便开始结合这些观点开始对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论述。

    在前一篇文章中的众治观点基础上,徐茂诚还进一步提出了民主的观点,“何为众治,以寡服众,即为民主。”因此,要体现民权,就必须体现百姓的声音和意见,让他们参与到治理国家中去,这样才能体现民权。

    当然,徐茂诚还不敢提出限制君权,民权大于君权。而刘浩然则在注释中指出,君权来自于百姓们的意愿体现-民权,而民权来自于每一个人的人权(个人权益),因此只能是有了人权才能民权,有了民权才能有君权,隐隐指出民权大于君权。

    但是刘浩然也在注释中指出,君权本质上是治理国家的权力,也是保护百姓们权益的一种手段,所以说君权是民权的集中,刘浩然可不嫩干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事情。只不过他“偷换”了一个概念,将此前中国历朝历代所说的“专制君权”改为“授权君权”,这在孟子的“民为本。君为轻”的思想基础又向前迈出一步。

    徐茂诚也指出,民主是一种容忍、合作和妥协,因为民主只能体现多数人的意志,那么就必定有少数人的意志无法保证,但是它有一个基础,那就是大家平等地遵守法律。徐茂诚吸收了古希腊柏拉图的思想,指出法律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而且是一种“诉讼正义”,即通过法律的公平运转而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刘浩然注释说,法律是规范所有人行为及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规则,它的目的和作用只有一个:“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所以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国家治理。”

    刘浩然在注释中还说道,百姓们将民权集中在君权,用以治理国家,就好像互相之间以及与君主签订了一个契约,这个契约的外在形式就是国家,而这个契约的核心就是大家都要遵守法律。在这个基础上,刘浩然提出严以治吏,宽以养民。既然百姓们是这个契约的签订者,那就必须充分享受到足够的个人权益。而作为契约的执行者-官吏,则必须受到最严格的监督。

    徐茂诚接着谈及私利,他在前一次文章的基础上明确了私利是每一个百姓的生命、财产和尊严。提出法律的本质就是保护这三项私利,因为国家的财富和主权就是由千千万万百姓的这三项私利组成的。可以看得出,徐茂诚受到古希腊哲学的影响,步子迈得更大了。

    而刘浩然在注释中指出,人权是一切权力的基础,因为没有人权就没有民权,没有民权,君权就是空中楼阁,早晚要被推翻。所以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也就是大明百姓的生命、财产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可见刘浩然的论点比徐茂诚更加激进,他不仅将君权延伸到治理国家的权力,更将君权至于国家三种权力的最底层,也是最受限制的一种权力。

    徐茂诚最后提出法治,他指出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应该从童学开始就要让百姓们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意识到法律不仅是规范他们行为的规则,更是保护他们权益的规则,所以他们必须尊重法律,捍卫法律的尊严,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私利”。他甚至提出了遵守法律就是最好的道德。

    刘浩然在注释中指出,法治就是一种制约、妥协和宽容。制约不用说了,就是在保证每一个人人权的基础上禁止去侵犯他人的人权;妥协就是在法律范围里必须对自己某些权益做出让步,这是遵守法律、保证自己基本权益的代价;宽容就是在法律的范围里必须足够地尊重他人的权益,这有这样才能得到别人对自己权益的尊重。

    在注释中,刘浩然还初步探讨了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多数人统治三种政治制度的优缺点,在“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的基础上指出。防止最坏政治的原则应该有两点,一是分权制约,二是调和互补。隐隐点出对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的混合政体的重视。

    经过刘浩然、徐茂诚几经修改和定稿,这篇有徐茂诚撰写、刘浩然作序注释的《明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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